代理专区

代理商合作政策

代理商资质要求

经营主体(代理商)准入管理

1、准入条件:经营主体(代理商)要具备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证件的法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2、业务暂停及恢复管理:

业务暂停包括代理商受理权限、资源、办理业务能力等全部暂停。

1)适用暂停机制的情形:包括代理商原协议到期,新协议未生效时;代理商违反代理协议或电信相关管理规定,进入黑名单内;代理商主动提出申请暂停经营活动;其他原因引起的业务暂停。

2)暂停和恢复代理商业务,需要由该代理商管理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暂停或恢复。


引商入店政策与流程

一、目的

通过合作及资源置换引入优秀代理商,提升渠道销售能力,促进业务发展

原则1:分级分类

二、原则1:分级分类

按照中国电信自有营业厅等级标识,分为AB 两类进行外包管理。

A 类门店等级标识为中国电信1-3 级的自有营业厅。

B 类门店等级标识为中国电信4-5 级的自有营业厅。

以上两类门店外包均由宁夏电信地市分公司集中实施审批管理。


三、原则2:集体决策

原则2:集体决策原则2:集体决策原则2:集体决策

营业厅外包引商环节由宁夏电信地市分公司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A类门店需在专项小组研究同意的基础上报地市分公司总经理办公审议。

B 类门店需在专项小组研究同意的基础上报地市公司分管副总专业会议审议。


四、原则3:公开透明

自有厅外包坚持公开竞争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招等方式进行外包商的选择和引入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形式,将严格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五、成立专项工作组


六、外包门店预评估


七、引入代理商的标准


八、评判评审、结果公示

包门店预评估


代理商服务支撑流程

       对代理商及网点提供属地化服务支撑,主要服务支撑内容包括协助拓展渠道网点、协助销售手机和套餐、基础管理、业务培训、服务与维系、信息收集与反馈督导与考核、物料配送、规范检查等。


代理商管理制度

实体渠道合作管理

第一条  代理商准入准出

(一)经营主体(代理商)准入管理

1、准入条件:经营主体(代理商)要具备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证件的法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2、业务暂停及恢复管理:

业务暂停包括代理商受理权限、资源、办理业务能力等全部暂停。

1)适用暂停机制的情形:包括代理商原协议到期,新协议未生效时;代理商违反代理协议或电信相关管理规定,进入黑名单内;代理商主动提出申请暂停经营活动;其他原因引起的业务暂停。

2)暂停和恢复代理商业务,需要由该代理商管理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暂停或恢复。

(二)终止合作条件

1) 严重违反代理协议或电信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损害中国电信的企业形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限期没有完成整改。

2)由于服务问题被媒体曝光,并造成一定影响。

3)泄露电信公司商业机密和用户资料,给电信公司造成损害。

4)营业款缴纳不及时,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年累计达到若干次。

5)经营业绩差,无法胜任中国电信市场发展需要。

6)由于代理商自身其它原因,主动提出解除代理关系。

7)代理商的代理协议到期,选择终止协议,不再续签协议。

(三)清退流程

1)渠道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情形确定退出对象。

2)系统支撑部门根据渠道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停止代理网点相关营业受理工号、营业受理专线、话间和电话号码;同时给予1个月的清退期,清退期期间不再计算佣金,并暂停结算。

3)渠道管理部门对代理商的所有营销资源进行清理和回收, 包括票据、电信卡、终端产品、礼品等。

4)若代理商违约或违规而退出的,渠道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5)稽核部门确认代理商的营收款、业务档案及配备的营销资源是否缴清,若需收取违约金,则确认违约金是否缴清。

6)协议签订部门根据协议约定条件,终止佣金结算,并发出书面通知。

7)清退期结束后,对代理商的佣金进行清算,扣除相关考核扣款、处罚扣款、资源未归还扣款等,将剩余部分进行发放;如不足以支付扣罚,则从保证金中继续扣除,并最终退还剩余保证金;若保证金也不足以支出扣罚,要求退出代理商缴纳;如不缴纳,则告知退出代理商,公司将保留起诉的权利。

8)进行退出记录存档。

9)代理商若对退出有疑义,可向当地电信分公司提出申诉。

附件清退审核表。

第二条  渠道单元(门店)的准入准出

(一)自有实体渠道单元准入准出

包括直营厅引商入店和自有厅外包两种方式,主要目的是通过合作及资源置换引入优秀代理商,提升渠道销售能力,促进业务发展。

(二)社会实体渠道单元准入准出

独立店、专营店及其他便利点等他建他营门店的准入准出,由各分公司实体渠道管理部门依据业务代理准入准出的原则管理和审批。

(三)门店清退流程

1)渠道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或门店申请发起。

2)系统支撑部门根据渠道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停止代理网点相关营业受理工号、营业受理专线、话间和电话号码;同时给予1个月的清退期,清退期期间不再计算佣金,并暂停结算。

3)渠道管理部门对门店的所有营销资源进行清理和回收, 包括票据、电信卡、终端产品、礼品等。

4)稽核部门确认代理商的营收款、业务档案及配备的营销资源是否缴清,若需收取违约金,则确认违约金是否缴清。

5)协议签订部门根据协议约定条件,终止该门店佣金结算,并发出书面通知。

6)清退期结束后,对代理商的佣金进行清算,扣除相关考核扣款、处罚扣款、资源未归还扣款等,将剩余部分进行发放;如不足以支付扣罚,则从保证金中继续扣除,并最终退还剩余保证金;若保证金也不足以支出扣罚,要求退出代理商缴纳;如不缴纳,则告知代理商,公司将保留起诉的权利。

8)进行退出记录存档。

9)代理商若对退出有疑义,可向当地电信分公司提出申诉。

第三条  协议类别

实体渠道应签订业务代理合作协议,未尽事项应通过签订补贴及考核协议、引商入店及外包厅协议、阶段性任务承销协议等进行补充。

(一)业务代理合作协议

业务代理合作协议是要求代理商须经过中国电信宁夏分公司或地市分公司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电信宁夏分公司或地市分公司合作,并从事代理各项电信业务的销售和服务。

(二)自有厅外包或引商入店协议

外包厅属于渠道单元一种形式,必须先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再签订外包厅(引商入店)协议;外包厅(引商入店)协议必须另外签署,并承诺相应考核。

第四条  保证金

保证金分为代理商合作保证金、经营保证金、工号保证金及受理和配套资源保证金两类。

1、原则上,公司与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或代理商申请代理某项业务时,应要求代理商交纳相应额度的合作保证金。在代理商违反法律法规、代理协议和公司相关规定时按约定扣除相应的合作保证金。

2、公司与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时应按照协议约定一次性收取合作保证金。保证金的适用范围、缴纳和扣除标准由各地市分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保证金实施细则,并按实施细则执行。

3、代理商在代理电信业务、服务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渠道运营管理部门应根据代理协议中规定的违规违约条款向代理商进行违约处罚。

4、代理商代理的业务、服务终止时,渠道运营管理部门应将对应业务、服务的保证金退还给代理商。

第五条  业务授权

业务授权管理指对代理商/门店所代理的业务进行权限管理,包括代理商/门店的新业务开放、业务回收、受理工号的开通和回收等。

(一)代理业务的范围按照代理协议约定执行,相关业务的受理权限由专业渠道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业务受理权限配置需求;针对有特殊权限管控要求的业务,需要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才能开放受理权限。

(二)代理商/门店需增加代理业务的,应签订代理补充协议后开放权限;代理商/门店新增代理业务不得与代理商/门店目前所代理业务有相斥。

(三)发生以下情形,经各地市分公司渠道管理部门应及时终止代理商/门店的某项或全部业务代理并回收相应的业务受理权限。

1、代理协议到期后,没有继续签订代理协议。

2、代理商主动提出终止某项或全部业务代理或提前终止代理协议。

3、代理网点严重违反业务代理相关管理规定,未按公司要求整改或屡次整改不到位。

第六条  营销资源管理

1、营销资源是指公司提供给代理商,支持其发展业务所需的各类物资、费用等,主要分为有价卡、硬件设备及宣传物料,有价卡按照一次性买断方式出入库,硬件设备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办理出入库手续,宣传物料要做好发放的出入库。营销资源的发放和回收都要纳入MSS物资采购系统和MSS库存管理系统。

2、营销资源的归还与代理商清退的资金相关联,如有遗失或损毁,从清算的佣金或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条  渠道服务支撑

对代理商及网点提供属地化服务支撑,主要服务支撑内容包括协助拓展渠道网点、协助销售手机和套餐、基础管理、业务培训、服务与维系、信息收集与反馈督导与考核、物料配送、规范检查等。

第八条  实名制及个人信息保护管理

代理商/门店应遵守关于用户信息保护及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电信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用户信息保护及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义务。

(一)基本要求

1、代理商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

2、代理商/门店受理工号按“一号一人”原则,向代理商实名配置工号。每个工号只能归属一人,具有唯一性,不可复用。

3、销售员实名制管理要求销售员信息包括明确的县区归属、经营主体归属(代理商归属)及身份证信息,满足渠道视图的销售员实名制要求。

(二)管理细则

1、代理商所使用的宁夏电信任何数据、系统、生产账号及客户资料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商业用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泄漏。

2、代理商对宁夏电信用户资料、话费清单、营销策略、竞争策略、资费政策、业务发展计划、业务发展情况(发展数、到达数等)、各项业务管理办法和制度、内容作业流程、代理协议条款(含代理佣金标准)等企业资料、信息负有安全保密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宁夏电信书面同意,代理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或泄露相关保密资料、信息;严禁本地业务终端存储用户个人信息资料。

3、代理商要严把入网关,保存用户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含电子复印件或纸质复印件)和纸质书面登记信息,交由宁夏电信指定的部门统一整理和存档。

4、严格执行宁夏电信实名制登记制度,对所有办理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用户,含后付费和预付费用户)入网、过户、补卡、变更各类业务,固定电话(含小灵通和宽带)装机、移机、过户、变更各类业务的用户均需进行实名登记。

5、关于用户信息保护及用户真实身份登记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宁夏电信相关管理规定,代理商严格履行用户信息保护及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义务。严格遵守用户信息采集规范,录入用户身份信息时,严格按照要求,查验用户身份证件,只有人证相符时才能继续办理业务,并使用宁夏电信指定或提供的业务受理客户端或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含单机版二代证识别设备、云服务版二代证识别设备、NFC手机)自动录入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代理商使用宁夏电信指定或提供的业务受理客户端或高拍仪拍摄办理业务的用户头像照片,并承诺落实一证五号(一个身份证最多只能办理5张移动号卡)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等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代理商未执行实名制的发现进行处罚;如被第二次通报,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并停发佣金及服务费。

7、宁夏电信向代理商开放受理权限,代理商违反公司稽核管理办法的按照稽核管理办法扣罚相应的佣金,对于出现过户、更名、补改等差错引起用户投诉的取消权限,并按照造成的影响扣罚代理商交纳的保证金或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并解除协议,停止佣金结算注销工号,代理商必须无条件返还宁夏电信所有营销资源。

宁夏电信推出七项12条举措助力合作伙伴共克时艰


合作联系人

渠道部/宁夏         合作人姓名:高峰    联系方式:0951-6033264

渠道部/宁夏         合作人姓名:张启玉    联系方式:0951-6092124

渠道部/宁夏银川市    合作人姓名:武自洁    联系方式:0951-6112100

渠道部/宁夏石嘴山    合作人姓名:张 君    联系方式:0952-2024787

渠道部/宁夏吴忠市    合作人姓名:呼延俊林    联系方式:0953-2127303

渠道部/宁夏固原市    合作人姓名:马小燕    联系方式:0954-2032767

渠道部/宁夏中卫市    合作人姓名:戴金芬    联系方式:0955-7676001

线上渠道/宁夏      合作人姓名:张莉婷    联系方式:0951-5023005

版权所有©2012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A2.B1.B2-20090001 ] ICP 证号:京ICP备1200791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