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 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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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资质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者
(1)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经 营通信类产品的经营范围;涉及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资质证书 或授权的代理商,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资质证书或授权 证书;
(2)注册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具有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 得低于 30 万;
(3)最近 3 年内无行政处罚和刑事违法信息,未列入工商 经营者异常名录和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中的。
2.个体经营者
(1)已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个体经营者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10 万;
(3)最近 3 年内无行政处罚和刑事违法信息,未列入工商 经营者异常名录和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中的。
代理合作模式
1.带店加盟:代理商有明确的通信业务合作意愿,并在商业体、通信商圈、社区、农村乡镇等区域有店面资源获取的能力,可选择该方式与我司沟通合作事宜。
2.引商入店:代理商有超过2年以上电信业务代理代办经验,并有成熟的通信业务店面运营能力,且至少有2-3家通信店面与电信公司合作,可选择该方式参与我司的驻点商竞标。
引商入店政策与流程
1.代理商向公司渠道管理部门递交代理意向书(《代理商申请表》附件一、《代理商营运简介表》附件二),由渠道管理部门根据公司代理商规划进行审核,包括酬金收入测算、成本测算(含店面租金、人工成本、水电费、通信费、 税收、物业管理费及其他零星支出)、资金投入(包括交纳的风险押金、日常运作资金投入)。
2.渠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质、基本情况进行审查。
3.渠道管理部门对具体代理店面或区域环境进行现场勘察审核。
4.渠道管理部门完成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向代理商发出《代理准入通知书》,在代理商收到通知书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与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代理商缴纳保证金。
5.渠道管理部门负责跟踪和督导代理商完成装修、人员培训、电路开通及开业通知等。代理商的营销人员必须经过严格 培训考核后才能开展电信业务代理工作。
代理商管理制度
1.实名制相关规定
代理商合作协议中必须包括实名制相关条款,一旦发现代理商违规,立即按照协议条款处罚代理商、终止合作并将其纳入黑名单,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违规代理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接受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处理。
(1)对在工信部、集团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司等各级单位组织的实名制落实情况明察暗访中发生违规行为的厅店、代理商,先停业整顿,并按照每号(每件)10000 元的标 准进行处罚,整改到位、罚款到账方可重新开业营业。
(2)对实名受理违规,且号卡涉案、涉诈、被举报的,对 相关厅店、代理商立即停业整顿,并以 50000 元起,视具体情节,按涉案、被举报号码每号 10000 元累加,上不封顶。整改 到位、罚款到账方可重新开业营业。
(3)对发生两次违规的厅店、代理商,一律取消电信业务 代理代办资格,终止合作,并列入电信业务代理代办黑名单, 省公司将在省渠道视图不定期公布电信业务代理代办黑名单, 凡列入黑名单的代理商各分公司不得与其合作。
2.客户资料、企业信息的保密管理
(1)要求保密的范围包括:用户资料、话费清单、营销策略、竞争策略、资费政策、业务发展计划、业务发展情况(发展数、到达数等)、各项业务管理办法和制度、内容作业流程、代理协议条款(含代理佣金标准)等企业资料、信息。
(2)代理网点对上述内容负有安全保密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征得电信公司书面同意,代理网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或泄露相关保密资料、信息。
3. 不留痕外呼等相关规定
(1)代理商开展外呼时不得使用电信公司名义开展外呼;
(2)代理商仅面向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用户开展回访性质的外呼;代理商承诺开展外呼时,使用的外呼号码是经电信公司备案的号码,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号码开展外呼;代理商对同一用户1个月内不做二次及以上外呼,对电信公司规定的限呼用户不做外呼;
(3)代理商外呼结束后,相关用户资料全部销毁或回收至电信公司,不留存任何用户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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