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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 选择4G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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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2 验证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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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p3 提交信息
·目前升级服务开通地区有:除西藏外其余30省,均已开通;新疆地区暂未开通4G网络,换卡用户暂不开放4G功能,4G网络开放后统一为4G卡用户开通功能,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安徽、浙江用户请到省专属区域进行办理;
·广西用户暂时无法办理;
·使用按照时长计费手机/上网卡套餐、加装包和促销业务及特殊优惠套餐的用户,办理换卡请到当地营业厅咨询办理。
·目前升级服务开通地区有:除西藏外其余30省,均已开通;新疆地区暂未开通4G网络,换卡用户暂不开放4G功能,4G网络开放后统一为4G卡用户开通功能,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安徽、浙江用户请到省专属区域进行办理;
·广西用户暂时无法办理;
·使用按照时长计费手机/上网卡套餐、加装包和促销业务及特殊优惠套餐的用户,办理换卡请到当地营业厅咨询办理。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运营中心业务服务协议 为维护双方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运营中心(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客户就电信业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电信公司以通信网络与设施向客户提供其所选择的服务,客户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接受服务。 第二条 业务登记
2.1 客户进行业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第三条 客户资料
3.1 客户登记办理业务时,应向电信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本协议有效期内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电信公司。 第四条 业务使用
4.1 客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电信公司提供的各类电信业务,有权自主选择取得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 第五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5.1 电信公司按照依法确定的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电信费用,客户应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第六条 服务质量与客户服务
6.1 电信公司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客户提供服务。 第七条 协议中止和解除
7.1 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在交清电信费用后,可以暂停所使用的电信业务,但应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暂停期间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客户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 9.2按照9.1的约定,仍无法解决争议的,双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附则
10.1客户登记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份,客户登记单内容与上述协议条款内容冲突时,以业务登记单为准。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 为维护双方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客户就电信业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电信公司以通信网络与设施向客户提供其所选择的服务,客户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接受服务。 第二条 业务登记
2.1 客户进行业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第三条 客户资料
3.1 客户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本协议有效期内,客户资料如有变更时应及时主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业务使用
4.1 客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电信公司提供的各类电信业务,有权自主选择取得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 第五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5.1 电信公司按照依法确定的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电信费用,客户应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第六条 服务质量与客户服务
6.1 电信公司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客户提供服务。 第七条 协议中止和解除
7.1 客户所办理的套餐即电信公司给予客户的资费优惠方案,以与客户协议约定期限为准,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套餐延续有效,在套餐延续期间客户如有异议有权取消(另有约定外) 。但客户享受其他优惠补贴或参加具有协议期要求的其他业务活动时,应以约定的最长协议期作为可以取消套餐的时间。 第八条 接入布线及设备
8.1 客户办理固话、宽带、iTV 等需要室内布线的业务,电信公司只负责接入室内一个信息点。对于光宽带接入客户,由室内信息点敷设一条网线至电脑终端处,iTV 客户则布放一条网线至机顶盒处。第二接入点等需求由客户自行解决。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客户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双方也可采取以下第( )方式解决争议:
(1)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条 附则
10.1客户登记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份,客户登记单内容与上述协议条款内容冲突时,以业务登记单为准。 |
入 网 服 务 协 议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为维护双方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公司(乙方)与客户(甲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电信业务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 . 有权自主选择使用 乙方 在售 的电信业务 ; 2 .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 (二)义务 1. 甲方办理入网、变 更等手 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客户资料”) : 个人客户:提供真实 有效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 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 / 警官证、港澳台通行证 、护 照(仅适用于外国公民) 等; 单位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单位注册登记证照资料、单位介绍信(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甲方应使用有国家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终端设备;当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 服务项目时,移动电话终端设备还应具备相应功能,否则可能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将自 行承担损失。 3 . 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 方 通过电话等方 式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 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不及时 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停机”)。 4 . 客户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使用服务密 码定制、变更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 密码,并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如甲方原因泄露服务密码或为他人获取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损 失和责任 。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 况。 5 . 甲方应按乙方明示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 1 日 0 时 至当月最后一日 24 时。 (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 相关 处理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话费计入下月话费中收取的情况) 根据选择的电信业务种类,客户按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除特殊约定外, 后付费方式下客户按月支付费用,每月 5 日至月底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预付费方式 下 甲方 需预存金额,当账户余额不 足以支付 甲方 拟使用的业务费用时, 甲方 需及时充值。 6 . 甲方在欠 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交费外的 其他业务(拨打本地火警 119 、匪警 110 、 医疗急救 120 、交通事故报警 122 电话除外)。 7 . 因甲方手机终端中的软件自动升级、运行等原因产生的网络流量,甲方应承担相应 流量所产生的费用。 8 .甲方如选择或终止银行托收、银行代扣等方式支付通信费用时,甲方需到银行等托 收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在确保结清通信费用及违约金(如有)的情况下,甲方终止本协议服 务的,应到银行等托收机构办理相应的终止手续。 9 . 甲方拟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应先结清通信费等所有费用和违约金(如有),且 甲方与受让方须持各自有效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转让 无效。 二 、 乙方 的权利 与 义务 (一)权利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 整资费的权利 ; 2.保留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 ; 3 . 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 乙方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服务项目 ; 4. 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乙方可以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费、包月费等,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收费标准由该第三方制定、公布。 (二)义务 1. 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服务 质量标准 ; 2. 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 .由于非甲方原因需要更改甲方移动电话号码时,乙方至少提前 45 日通知甲方,至少 提前 15 日告知甲方新的移动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 4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 供所有来话播放改号提示音。 4 .乙方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明示资费标 准、计费方式、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按乙 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5 . 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 用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起执行;如遇乙方发布、 调整资费的,在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 起执行。 6 .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乙方承诺用于通信服务的全过程,乙方对甲方提供的 客户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但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7 . 乙方 应免费向甲方提供火警 119 、匪警 110 、医疗急救 120 、交通事故报警 122 等公 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8 . 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最近 5 个月的通话详单查询、月结帐单查询(不含查询当月), 对甲方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认真核实、详细解答. 9 . 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无论以 何种方式定制该 等服务,乙方对原始定制记录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 5 个月;甲方对定制开通 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乙方提出。乙方开通上述服务项目让甲方进行体验时,不得收取 服务项目功能费。 1 0 . 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 / 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本协议双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超过承诺时限未及时开通 / 关闭的,乙方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不合理 费用。 1 1 . 乙方因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甲 方使用的,应提前 72 小时以本协议约定方式通告甲方。 1 2 . 当发生甲方移动电话网络服务通信障碍 ,乙方应在甲方申告障碍时起的 48 小时内 修复,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非甲方移动电话终端设备原因引起的障碍。 1 3 .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甲方原使用的 电话号码(“销号”),并在一定期限 后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为保证甲方权益,乙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 90 日后, 方可重新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 14. 因技术进步,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乙方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 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该至少提前 90 日发布公告,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 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的 变更 与解除 1 . 乙方在本协议外以本协议约定的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 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 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以 本协议为准。 2 . 遇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 电话号码 : 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提供的登记材料虚假不实 ; 该号码被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违 法犯罪活动或其它不当用途; 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发文要求停止甲方网络服务;甲 方被停机 60 日后仍未补交通信费用和违约金,或被停机 60 日后仍未配合更正登记资料; 其 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 甲方未按期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机;甲方超过缴费时限,每日须按欠 费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交费的情况 除外) ;甲方交清欠费 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 24 小 时内恢复甲方网络服务。 2. 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 甲乙 双方均不需承 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风险控制 1. 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移动电话终端及密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 长,经初步核查确有问题的,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 10000 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手 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2.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乙方明示或另行通知的话费信用额度时,应及时缴纳通信 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停机。(超过 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3.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网络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 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银行帐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结算时划扣不成功 的; (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帐户余额不足以划扣下一笔 预付费用)的; (3)甲方发送违法类信息,或未经接收方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或拨打骚扰电话等引 起接收方投诉或举报的; (4)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活动的。 4 .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 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另一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数据丢失、第三方损失 及其他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双方可请求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该业务合同签订生效地,以本业务受理地点为准。 第六条 附则 1. 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登记单、表单、补充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 部分。业务登记单等文件内容与本协议条款内容冲突时,以该等文件为准。 2.乙方可以采用电话、广播、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 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业务通知及服务沟通。 3 .本协议期限为一年,自双 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本协议届 满,双方如无异议,本 协议自动续期一年,以此类推 顺延。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盖章):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年 月 日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移动电话入网协议 甲方(客户): 第一条 网络服务
1.1 乙方应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公示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在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客户服务及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甲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
2.1 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第三条 客户资料
3.1 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不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停机”)。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4.1 乙方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明示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第五条 风险控制
5.1 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移动电话终端及密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经初步核查确有问题的,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00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第六条 客户服务
6.1 乙方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交费规定等内容。 第七条 号码变更与转让
7.1 乙方因国家法律法规等颁布、修改、废止,或技术改进、电信业务发展、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对甲方移动电话号码进行变更时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甲方,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移动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4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来话播放改号提示音。 第八条 UIM卡规定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UIM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密码为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UIM卡损坏或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费用。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乙方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该至少提前90日发布公告,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 乙方在本协议外以本协议约定的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
12.1 甲方要求终止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包括可能有的违约金)后办理退网手续,话费余额退还甲方或按双方另行约定(如有)处理。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可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所争议的事项做出裁决。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登记单、表单、补充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业务登记单等文件内容与本协议条款内容冲突时,以该等文件为准。 14.2 乙方可以采用电话、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期限为一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计算。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以此类推顺延。 甲方(签字或盖章): (个人客户身份证件复印处) 年 月 日乙方(盖章):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年 月 日 |
黑龙江电信移动电话入网协议 甲方(客户):移动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第一条 网络服务
1.1 乙方应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公示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在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甲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
2.1 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第三条 客户资料
3.1 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不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停机”)。 第四条 业务内容
4.1 甲方欠费或满足其他暂停服务的约定条件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若甲方欠费超过一个月,从第二个自然月的第一天起,欠费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未交款的3‰向乙方交纳违约金;乙方可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欠费催缴(如:短信、电话、信函或委托第三方追缴等);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3小时内(最迟24小时)恢复甲方网络服务。 第五条 用户关注
5.1 如甲方选择的是3G智能手机,根据3G智能机产品性能,为确保其各类软件的及时更新,提高终端使用效率,3G智能机内置部分软件程序会适时进行自动更新,更新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上网流量费用。乙方已明确告知甲方,甲方已明知,并自愿承担此消费服务。为有效控制或合理使用上网流量,甲方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手机中关闭“无线上网”功能,自主控制内置软件的更新。 第六条 客户服务
6.1 乙方在营业场所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号码变更与转让
7.1由于非甲方原因需要更改甲方移动电话号码时,乙方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甲方,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移动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4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来电播放改号提示音。 第八条 UIM卡规定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UIM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密码为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为防止损坏UIM卡,甲方不得自行解锁,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UIM卡损坏或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费用。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乙方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该至少提前90日发布公告,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
11.1 乙方在本协议外以本协议约定的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补充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
12.1 甲方要求终止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含违约金)后办理退网(销户)手续,话费余额退还甲方或按双方另行约定处理。自甲方办理销户预约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可持相关手续办理正式销户或恢复入网手续。如果超过三个月,甲方仍未办理相关手续,协议解除。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双方也可采取以下第( )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登记单、表单、补充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业务登记单等文件内容与本协议条款内容冲突时,以业务登记单等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期限为一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计算。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以此类推顺延。 甲方(签字或盖章): (个人客户身份证件复印处) 年 月 日乙方(盖章):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年 月 日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 为维护双方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客户就电信业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网络服务
(一)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第三条 客户资料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乙方应在国家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向用户明码标价,公告计费方式、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移动电话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经初步核查确有问题的,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00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第六条 客户服务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户服务电话10000,以便甲方咨询了解乙方网络服务、业务推广、各类营销优惠活动等内容。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第七条 号码变更与转让
(一)由于非甲方原因需要更改用户号码时,乙方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用户,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用户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应在4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所有来话播放改号提示音。 第八条 UIM卡规定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UIM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密码为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UIM卡损坏或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费用。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乙方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该至少提前90日发布公告,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 乙方在本协议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补充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乙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
甲方要求终止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话费余额退还甲方或按双方之前约定进行处理。遇到下列情况,乙方有单方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有关协议争议,双方沟通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当地通信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采取如下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 协议期限为一年,自签章之日起计算。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以此类推顺延。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移动电话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第一条 网络服务
1.1 乙方应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公示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在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客户服务及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甲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
2.1 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客户资料”): 第三条 客户资料
3.1 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不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停机”)。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4.1 乙方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明示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第五条 风险控制
5.1 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移动电话终端及服务密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经初步核查确有问题的,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00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第六条 客户服务
6.1 乙方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交费规定等内容。 第七条 号码变更与转让
7.1 由于非甲方原因需要更改甲方移动电话号码时,乙方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甲方,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移动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4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来话播放改号提示音。 第八条 UIM卡规定
8.1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UIM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密码为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UIM卡损坏或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费用。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如由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罢工、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影响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乙方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该至少提前90日发布公告,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 乙方在本协议外以本协议约定的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
12.1 甲方要求终止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后办理退网手续,话费余额退还甲方或按双方另行约定(如有)处理。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双方也可采取以下第( )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登记单、表单、补充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业务登记单等文件内容与本协议条款内容冲突时,以该等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期限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以此类推顺延。 甲方(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件复印处) 年 月 日乙方(盖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年 月 日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 为维护双方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或统称"电信公司")与客户就电信业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电信公司在业务范围内以通信网络与设施向客户提供其所选择的服务,客户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接受服务。 第二条 业务登记 2.1 客户进行业务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2.1.1 个人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1.2 单位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单位注册登记证照资料,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2 客户使用客户密码通过10000号、网上营业厅、掌上营业厅、自助服务终端等办理业务时,可以不提供2.1中的资料,另有约定除外。 2.3 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应按电信公司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或者持有效证件办理预付方式的业务。 第三条 客户资料 3.1 客户登记办理业务时,应向电信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本协议有效期内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电信公司。 3.2 电信公司对客户资料依法保密,但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电信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3.3 客户密码是客户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客户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注意保密。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使用客户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客户或客户授权的行为。客户密码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挂失。因客户原因泄露客户密码或被他人获取的,电信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业务使用 4.1 客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电信公司提供的各类电信业务,有权自主选择取得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 4.2 客户使用电信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4.3 未经电信公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客户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对电信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4.4 本协议终止后,电信公司有权收回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在3个月后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 4.5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任何一方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第三方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 第五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5.1 电信公司按照依法确定的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电信费用,客户应及时、足额交纳各项电信费用。 5.2 如遇国家统一调整电信费用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执行。 5.3 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含当日)(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发生当月部分话费计入下月话费中收取的情况)。 5.4 根据选择的电信业务种类,客户按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除特殊约定外,后付费方式下客户按月支付费用,每月5日至月底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预付费方式下客户需预存金额,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客户拟使用的业务费用时,需及时充值。 5.5 客户如选择或终止银行托收、银行代扣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时,需到银行等托收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5.6 客户未按期足额交纳电信费用的,应补交欠费,并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5.7 客户在欠费情况下,应补交欠费和相应的违约金后才能办理其它业务。 第六条 客户服务 6.1 电信公司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客户提供服务。 6.2 电信公司通过营业场所、10000号、网上营业厅等渠道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交费规定等内容,并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 6.3 电信公司负责其提供的网络及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客户负责自带入网终端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 6.4 电信公司在本协议外以公告等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为客户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 第七条 号码变更与转让 7.1 由于非客户原因需要更改客户电话号码时,电信公司至少提前45日通知客户,至少提前15日告知客户新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45日内,电信公司应向客户提供来话播放改号提示音。 第八条 手机卡规定 8.1 客户可自行设置和清除手机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密码为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客户不得自行解锁,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前往电信公司营业网点解锁。因客户操作不当致使手机卡损坏或锁死的,客户应承担换卡所需费用。 第九条 技术进步 9.1 电信公司保留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做出调整的权利,但应该至少提前90日发布公告,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调整事项,如因该等调整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客户可就解决方案与电信公司协商,但不得要求电信公司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条 协议中止和解除 10.1 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在交清电信费用及相应违约金后,可以暂停所使用的电信业务,但应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暂停期间的有关费用。 10.2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收取暂停期间发生的费用: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或无效的;安装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设备的;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预付费业务,费用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下一笔预付费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电信公司依法确定的、可以暂停服务的其他情形。 10.3 客户在协议规定的中止期限内,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电信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要求的时限内恢复已暂停的服务。 10.4 申请过户时双方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盖章(签字),新客户履行原客户与我公司所签协议。 10.5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公司可以终止服务并终止本协议:以担保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擅自利用电信业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欠费停机超过90天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电信公司依法确定的、可以终止服务的其他情形。 10.6 客户在电信业务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电信公司可以暂停或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客户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双方也可采取以下第( )方式解决争议:
(1)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业务登记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业务登记单内容与上述协议条款内容冲突时,以业务登记单为准。 13.2 电信公司可以采用电话、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 13.3 本协议自电信公司与客户或经办人在业务登记单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电信公司和客户双方各执一份。 |
优选靓号套餐使用承诺书 承诺人: “优选靓号”套餐使用承诺书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内容如下: 一、自愿承担“优选靓号”套餐在商城中标明的预存款,并承担在靓号协议期内单个移动电话每月消费额。如当月实际消费超过“优选靓号”套餐消费,则当月账单以实际消费为准;如实际消费低于“优选靓号”套餐,则当月账单以“优选靓号”套餐消费为准。 二、在“优选靓号”套餐使用期间不办理过户、销户、停机保号等业务,保证账户话费余额充足,如欠费超过90天,号码按相关规定由电信公司收回。 三、所选“优选靓号”套餐如需办理亲情卡业务,仅能作为主卡,其副卡消费额度不计入主卡每月最低消费额。如办理合并付费,则每月最低消费额分别计算。 四、如在签订“优选靓号”套餐的同时又签订了其它套餐优惠协议,本人同意按照规定在去除所有优惠后计算“优选靓号”套餐最低消费额,并不再参加任何套餐优惠。 五、本承诺书签订之前或之后本人所确认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作为本承诺书附件,并与本承诺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优选靓号”套餐自本人与电信公司签订当月开始生效,至本人取消靓号当月止。 七、“优选靓号”套餐协议期内如遇国家规定的资费调整,本人愿意执行资费相应调整政策。 本承诺书相关内容本人已充分悉知并自愿接受。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天翼宽带无线上网卡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作为“移动电话入网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与其同等的法律效力),共同遵守。 一、甲方天翼宽带-无线上网卡(下称无线上网卡)账号 无线上网卡账号(WIFI接入认证号):_________________语音卡移动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二、套餐选择
1.套餐生效时间:□ 甲方签收并与在线客服确认后。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办理无线上网卡业务手续后,可获得无线上网卡账号和密码,以及用于CDMA 方式上网的UIM卡一张。甲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以防他人盗用。 四、违约责任
1.因乙方在协议期内变更双方约定的套餐资费内容或套餐协议期限,由此给甲方增加的通信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变更、转让和终止 甲方办理过户,甲方及新机主本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乙方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单位客户办理过户业务时,需经办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当甲方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新机主时,本协议终止,由新机主与乙方重新签订同原机主内容相同的“天翼宽带-无线上网卡业务服务协议”。 六、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根据与乙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有效期限
1.包年套餐协议自甲方签字(单位加盖公章),乙方盖章之日起第12个自然月最后一天止。 八、其他 无线上网卡属于高科技产品,请甲方按照无线上网卡上网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步骤进行操作。甲方所获无线上网卡参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享受“三包服务”。 本协议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有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乙方客户咨询及投诉电话:客户服务热线:10000话费查询专线:10001网上营业厅:www.189.cn 申诉电话:通信管理局:12300工商行政管理: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