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电话管理意见(试行)
赣通局联发〔2020〕5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多方联动,全面落实电话实名制要求,防止贩卖电话卡的行为,纵深推进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电话管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 《意见》)。
第二条 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是指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等信息传输方式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的我省通信工具登记人员由省反信息网络诈骗中心汇总后交省通信管理局纳入不良通信信用名单,基础电信企业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含各类增值电信业务)。
对被纳入不良通信信用名单有疑义的用户,可联系属地公安反诈骗中心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可解除限制的,由省反信息网络诈骗中心交省通信管理局处置。
省通信管理局每周定期向基础电信企业汇总下发不良通信信用名单,基础电信企业应及时进行限制或解除。
第四条 基础电信企业应建设和完善用户手机插卡快速识别处置平台,对新开卡用户在一年内第一次手机插卡和换机插卡的,应进行网上或实体营业场所二次实人验证。验证通不过的,暂停服务。
第五条 基础电信企业对通信异常疑似诈骗的手机号码应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身份信息核验。核验通不过的,暂停服务。
第六条 基础电信企业发现疑似贩卖电话卡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认真受理,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同一基础电信企业一个自然年内为同一用户开办手机号码数量不得超过5个。
第八条 基础电信企业应完善与通信用户的通信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基础电信企业防范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具体措施,并重点提示用户贩卖电话卡的法律风险。
第九条 基础电信企业应加强自办营业厅和社会代理渠道的教育、管理和考核,签订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对违规开卡和涉诈号码数量较多的社会代理渠道取消业务代办资格。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手机号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贩卖电话卡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意见》由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江西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2020年6月4日